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頒發(fā)條件及用處


留學歸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統(tǒng)一制表,并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核發(fā)的證明文件。這一證明在多個方面對留學歸國人員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頒發(fā)條件及用處

一、頒發(fā)條件: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頒發(fā)條件及用處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規(guī)定,留學歸國人員證明的頒發(fā)對象主要是在國(境)外正規(guī)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進行學術訪問,且連續(xù)居住六個月以上的留學人員。這一證明主要面向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暫不包括以下情況:自費參加語言補習、入學預科班、語言培訓班的學生,以及留學中途的探親人員和在國外公司、企業(yè)、商務經營性部門工作或研修的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頒發(fā)條件及用處

在申請該證明時,留學人員需準備以下材料:本人護照、學位證書以及學習成績單的原件。如果是交換留學生、博士后或訪問學者,還需提供相應的學習經歷證明。若留學人員雖已結束學業(yè)但尚未取得或無法親自前來使館辦理,可在取得學位(結業(yè))證書后委托他人持相關材料前來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為保證證明的真實性,自2007年1月起,申請人在辦理證明時需要在現場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錄畢業(yè)學校網站的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tǒng),協(xié)助工作人員確認學習經歷和畢業(yè)事實。

二、用途:

1. 身份和經歷證明:留學歸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在國內外的重要身份和經歷證明,是他們在國內就業(yè)、升學的重要依據。

2. 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該證明也是留學人員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的憑證。

3. 享受優(yōu)惠政策:留學歸國人員在創(chuàng)辦企業(yè)、安排工作、落戶轉戶口、子女入學等方面都能享受國家或各地、各單位給予留學人員的各種優(yōu)惠政策。

4. 學歷學位認證:若需要進行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留學人員可憑借此證明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進行認證。

5. 其他方面:該證明在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基金、評定職稱、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為留學人員提供便利條件。海關申報方面,留學人員可持“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后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xù)。至于詳細辦理手續(xù),建議與當地海關咨詢或網上查詢。

留學歸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在國內外辦事的重要憑證,務必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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